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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动态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指挥部)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4

 

为了加强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指挥部)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各类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钱江新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范围

凡钱江新城管委会(指挥部)(以下统称“管委会”)订立的各类经济合同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二、合同种类

管委会订立的经济合同种类主要有: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包括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建筑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场地平整工程、水电工程、管线迁移及保护工程;监理合同。

2.借款、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有偿资金拆借、金融机构信贷等。

3.购销合同:包括商品房购销合同、固定资产购置合同等。

4.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等。

5.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包括征地协议、借地协议、房屋(私房)征购协议、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等。

6.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场地、机具和设备租赁等合同。

7.合资、合作经济合同。

8.中介委托合同: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环境评价、项目建议书编制、可性性研究编制、日照分析、消防检测等各类中介委托、代理合同。

9.物业管理等合同:包括综合物业管理服务、保安、保洁、绿化养护、设备维护维修等。

10.代建、鉴证合同:包括全过程代建、工程管理代建、甲定乙供材料设备鉴证、第三方鉴证等。

11.其他有关合同协议。

三、合同要素

经济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具备的要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签订

1.合同是法人之间的经济行为、凡以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本规定所指定负责人签署或通过OA网等途径授权签署才能成立。必要时经济合同应经管委会法律顾问审核,重要的还要由有关国家机关鉴证或公证。

2.合同格式:

(1)合同格式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标准文本应该在专用条款中根据管委会的具体情况对相关事宜予以明确,对明显不利于维护管委会权益的条款可进行修改及调整,并征求管委会法律顾问意见。

(2)格式、非格式合同全文均须统一交办公室作文书审核。

3.合同订立的方式和程序: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订立。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监理合同的固定格式和要求,由计发处经办人填写,计发处负责人审核,工程处或项目管理部门会签后,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签订。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内容填写,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合同中应明确进度款支付比例、设计变更办法、合同风险承担约定等。

(2)补充合同。针对工程管理过程中新增或减少的工程量导致合同变更的金额较大时,一般在超过合同价10%(具体以招标文件约定及合同相关条款为准)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由合同实施方征得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并由工程管理部门就合同实施方提出的具体变更情况及变更要求,会同计发处审核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告分管领导批准,或由分管领导召集工程管理部门、计发处、监察室及指挥部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后以会议纪要或简复单形式确定,计发处按会议纪要或简复单要求,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后签订补充合同。特别重大的应报管委会班子研究后同意后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原则上一个合同只签订一次,特殊情况在经计发处审核基础上由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提出报经分管领导或报管委会班子会议同意可再次签订。补充合同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主合同中进度款的约定支付比例,数额较大的应由审计部门审核后支付。

(3)借款、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按借款、贷款合同的固定格式和要求,由承办处室负责填写,经财务处负责人会审,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定签订。

(4)商品房购销合同、固定资产购置合同。按商品房购销合同、固定资产购置合同的固定格式和要求,由承办处室负责填写合同,经计发处、财务处负责人会审,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法定代表人审定签订。

(5)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合同的固定格式和要求,由承办处室负责填写合同,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法定代表人审定签订。

(6)合资、合作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经济合同由承办处室负责起草合同,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法定代表人签订。

(7)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按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固定格式和要求,由承办处室负责起草合同,报分管领导审核,报法定代表人审定签订。

(8)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场地、机具和设备租赁等合同。由承办处室起草合同,报分管领导审核,报法定代表人审定签订。

(9)中介委托合同。按各类中介委托合同的固定格式,由承办处室负责填写合同,报分管领导审核,报法定代表人审定签订。

(10)物业管理等合同。按招标或委托商洽结果,由承办处室负责填写合同,报分管领导审核,报法定代表人审定签订。

(11)代建、鉴证合同。按招标或委托商洽结果由承办处室负责填写合同,报分管领导审核,报法定代表人审定签订。

(12)其他合同。按会议纪要或洽商由承办处室负责填写或起草合同,报分管领导审核,报法定代表人审定签订。其中工程类零星工程总价在50万(含)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签订。

五、合同管理

1.合同签订必须依据充分,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等必须经公开招标后选定中标单位作为合同签订人;物业管理、绿化养护、项目代建、大项目中介委托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招标的原则上应通过招标选定单位作为合同签订人;补充合同、零星合同等可根据会议纪要或OA系统会签结果签订;借款、贷款、合作合资、征迁合同、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等根据洽商纪要签订;咨询等合同可以根据抽签结果或委托需要签订;鉴证合同材料、设备类可以根据招标约定及招标结果签订,其他鉴证合同根据会议或洽商纪要签订。合同签订谈判要以“平等、互利”为原则。

2.所有零星工程必须报经计发处核审并按合同签订程序签署后方可报财务审计部门审计;工程审计完成后,财务处审计部门应将初审、终审情况及时反馈计发处,同时提供相应造价审计资料一份供计发处核审工程款支付和项目造价指标建立,审计报告应经项目部、计发处会签后方能盖章生效。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监理合同若发生工程联系单增加、赶工、材料涨价等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合同支付比例的,由承包人在征得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出具体变更情况及变更要求报新城管委会,计发处会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告分管领导批准简复,或由分管领导召集项目管理部门、计发处及委相关处室研究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简复或会议同意的合同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原合同价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且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92%(景观绿化工程最高不得超过85%)。对经财务审计部门初审后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工程结算支付最终以财政审计部门报告为准,确需对初审金额予以支付部分工程款的,需在征得计发处、财务审计部门一致意见情况下,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专题纪要或简复单形式明确后方能支付,确保不超支付。

4.工程实施中合同范围内发生较大新增材料、设备满足小型招标采购要求时,应由原合同方与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共同招标确定供货商,由原合同方代表签订采购合同,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作为鉴证方签署,鉴证合同的履约及支付由具体项目管理部门督促合同双方履约,确保合同款项不挪用并支付到位,避免纠纷或诉讼事件发生。

5.合同支付中应该确保资金的安全,如果涉及预付款的,一般应有预付款保函等保证措施,发生超付的,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因工程量清单和过程审核严重失误引起,须追究清单编制、审核单位和编制审核人责任。

6.对合同对象情况不明的,应由责任处室负责对合同对象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证明、财务状况等情况予以查验。必要时还应赴企业注册地调查核实。涉外的经济合同必要时要取得驻外机构及涉外律师的协助。

7.合同起草和填写部门即为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所有合同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涉外合同还要符合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任何个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8.合同条款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如果在合同实施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在合同订立时需详细逐条注明可能的调整范围、详细内容、处理办法。合同价款金额必须大写。

9.应在合同中设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遵照法律有关规定选取, 一般应设为杭州。

10.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对方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盖章,严禁在空白页上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签字页如无正文应注明本页无正文。

11.对涉及保密的合同应该根据保密规定设定保密条款。

12.所有合同文本均应注明经办人姓名及合同签署日期,所有经济合同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并按本规定权限划分,核对签订人后统一用印,正本及副本各一份由办公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存,其余副本送财务处及有关职能处室。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价款支付的监督管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要立即制止,同时通报有关处室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13.发生合同纠纷时,其合同的执行处室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汇报,并根据指示积极与合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合同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仲裁时,签订执行合同的处室必须准备好有关事实材料,并注意诉讼时效。代表管委会(指挥部)参与经济合同的调解和诉讼活动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六、其他

1.对工程招投标后未能签订合同情况,按以下程序操作:

(1)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中标单位仍未按照招标投标结果签订合同,则由计发处负责与其沟通。

(2)沟通后仍然未能签订合同的,则由计发处在合同签订截止日期前(中标通知发出后28天内)向该单位书面发函,告知其不按中标通知要求签订合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3)合同签订截止期后仍未能签订合同的,由计发处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建委、市招标办及时通报具体情况,并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2.针对工程实施过程发生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情况按以下程序操作:

(1)发生合同解除情形时,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涉及大额合同金额解除的须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应经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启动合同解除程序。由经办处室根据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或班子会议意见,会同委有关职能处室、管委会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合同解除洽谈和善后事宜处理。

(2)合同违约事件发生期间责任处室应随时做好相关违约证据收集取证并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展开协调,尽量避免管委会诉讼官司发生。

(3)合同的解除应符合双方原合同约定解除方式,合同解除情况应同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所有涉及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洽谈等程序均应接受管委会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室为具体监督部门,对必要的重要合同程序全过程参与监督。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城开发公司、市铁投公司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