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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2-02

各处室、指挥部、公司: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  监督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招标办

杭州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办公室      20091114印发

共印15

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招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钱江新城建设招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监督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钱江新城建设管委会及下属公司(包括铁路东站枢纽建设,下同)投资或控股的各类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指招投标活动是指各类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苗木等的招投标或采购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纪委监察局派驻钱江新城纪检组监察室(简称监察室)负责对钱江新城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职责和方式

第五条 监察室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招投标各方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招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三)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监察室负责监督招标管理部门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

第七条  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情况汇报,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复制与项目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

(四)询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五)必要时组织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

第八条  监察室应当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统一进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监察室视情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条  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新城管委会小型招标平台自主招标或询价采购。实行自主招标或询价采购的,应在新城招标网站或杭州日报等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发布招标或采购信息。监察室对招标或采购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也可采用直接发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直接发包前需经询价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位一般不少于两家。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情况应提前三天报监察室,由监察室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电脑随机抽取制,由招标管理部门运用软件在事先录入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中摇号产生。摇号过程接受监察室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项,并接受监察室的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管理部门应将与招标有关的招标计划、招标预告、招标文件、报名名单、资格预审、开标标录、评标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资料及时报送监察室。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前需报监察室,监察室有权审查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疑义和质疑。监察室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义或修改意见,招标小组应召集会议,认真研究,直至修改招标文件或下发补充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对于投资额较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报名名单应在缴纳招标保证金前报监察室,监察室应当派人参加资格预审。对投标单位实行业绩考察的,监察室应当派人参与考察。

第十五条  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原则上不作推荐,小型工程确需推荐的,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决定,监察室派人参加。推荐名额不得多于2名。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及设备采购原则上不推荐品牌。确需推荐品牌的,需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招标办同意,且推荐的必须是3个以上同一档次品牌。监察室对品牌推荐论证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监察室对方案设计招标或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实行暗标的,设计管理部门至少提前1天通知监察室,由监察室对投标文件进行编号登记。监察室对评审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在评审结束后公布投标单位编号名称。招标或评审结果报监察室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管理部门应在中标合同签订之后、工程开工之前,安排召开廉政谈话会,由监察室对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等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并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限制或拒绝其在钱江新城的招投标行为;并报请市有关部门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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