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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10

 自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钱江新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20号)下发以来,钱江新城建设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进入了建设的关键期、功能的成型期和产业的集聚期。为进一步加快钱江新城的建设和发展,尽快形成杭州城市新中心和中央商务区,实现杭州城市空间形态布局和发展重心从“西湖时代”向“钱塘江时代”的根本转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加快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的目标任务
  1、进一步增强加快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的战略意识。钱江新城建设是杭州调整城市形态布局、构筑网络化大都市的先导性工程,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基本要求,也是强化区域中心城市功能、更好地服务全省发展和参与长三角合作竞争的迫切需要。
  加快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构建城市新地标,有利于推动城市向东向南沿江、跨江扩展,从“西湖时代”迈向“钱塘江时代”,形成以西湖为背景的“精致和谐”的历史文化名城与以钱塘江为背景的“大气开放”的现代化新城区交相辉映的城市新形象,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群众生活品质提升的和谐统一。
  加快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向钱江新城集聚,有利于构筑与杭州大都市相适应的“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形成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轮驱动”的经济发展格局,实现城市发展活力和产业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加快钱江新城的建设和发展,提升区域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利于杭州增创发展新优势,更好地服务全省,发展省会经济,在全省继续起好龙头、领跑、示范、带头作用。
  加快钱江新城的建设和发展,培育中央商务区所特有的要素集散和产业创新功能,有利于杭州有效集聚各类经济发展核心要素,在长三角城市群合作竞争、互动发展中赢得主动,进一步巩固长江三角洲南翼中心城市的地位,实现高端发展。
  2、进一步明确钱江新城的规划范围。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钱江新城规划总面积扩大到18.66平方公里。其中,一期规划范围为东临钱塘江、南至复兴大桥、西至秋涛路、北至钱江二桥和艮山西路,总面积15.8平方公里;二期规划范围为东至和睦港、南至钱塘江、西至钱江二桥、北至规划中的钱江路,总面积2.86平方公里。一期规划范围中,由秋涛路、庆春东路、清江路和钱塘江围合而成的4平方公里为新城核心区,即杭州中央商务区。
  3、进一步完善钱江新城的功能定位。钱江新城是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省会经济的主平台,重点发展金融、会展、商贸、文化、旅游、中介咨询等服务业。其中,钱江新城核心区定位为长三角南翼区域中心城市的中央商务区,是杭州政治、经济、文化新中心,具有行政、商务、金融贸易、信息会展、文化旅游、居住等六大功能。
  4、进一步加快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目标。经过5年努力,钱江新城要实现核心区基本建成、城市新中心基本确立、中央商务区功能初步显现、二期建设全面展开的总体目标。
  在经济发展方面,钱江新城到“十一五”规划末产生GDP效应360亿元,税收效应30亿元,新增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新增就业人口达到10万人。5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65亿元,建设规模达615万平方米。
  在区域形象方面,核心区块形成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市民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城市阳台、波浪文化城等重大项目投入使用,开工建设40幢以上企业总部大楼、精品商务楼、星级宾馆及大型购物中心,建成25幢以上;望江、运河区块和二期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形成“一核两翼”的形态布局。
  在招商引资和产业集聚方面,今后5年内钱江新城引进国内外资金200亿元以上、入驻国内外大企业100家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形成一定的规模,中央商务区辐射带动作用初步显现。
  5、进一步加快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高效能管理,强化精品意识,做到好中求快,确保钱江新城各类建设项目的质量,着力打造“精致和谐”与“大气开放”相统一的、时代特征与杭州特色相协调的现代化新城,成为杭州大都市的新象征和新标识。
  二是体制创新、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钱江新城准国家级开发区的体制,推进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市区联动、部门协调,做到办事不出新城;坚持“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经营、自行还贷”的原则,强化城市经营理念,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到钱江新城建设资金自求平衡。
  三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两手抓,继续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突出中央商务区建设和功能培育的重点;坚持开发建设与产业集聚互动共进,地块招商与楼宇招商相结合,积极引进符合钱江新城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不断提高国际化程度;坚持加快钱江新城建设与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发展并重,加强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和社区建设。
 

 

  二、坚持办事不出新城,进一步完善钱江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体制
  6、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好市职能部门、钱江新城管委会、相关城区三方积极性,切实提高钱江新城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的能力。钱江新城管委会与江干区、上城区领导实行交叉兼职,市区联动,进一步发挥两城区在钱江新城建设中的作用。确定市建委、市规划局各一名分管领导兼任钱江新城管委会副主任,加强工作协调。
  钱江新城管委会在钱江新城范围内行使市政府委托的管理权限,牵头组织开展钱江新城范围内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城市经营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7、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办事不出新城,进一步落实市直部门和有关城区全力支持服务钱江新城建设与发展的各项制度。
  完善项目审批体制。市发改委、市建委派出副处以上干部入驻钱江新城管委会,负责钱江新城项目的审批和协调;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与钱江新城管委会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市房管局、市工商局指定副处以上干部专门负责钱江新城项目审批或核准,并与钱江新城管委会定期协调研究解决问题;其他涉及审批事项的市直部门指定专人参加钱江新城项目审批服务小组,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改进有关专项审批服务。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指定一名副支队长牵头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钱江新城核心区消防审批事务,并加强与省消防部门的协调;钱江新城核心区交通、绿化等总体规划由钱江新城管委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具体项目绿化、交通评估由钱江新城管委会负责审核;钱江新城核心区环境总体评估由市环保局审核批准后,具体项目实行填表备案。
  根据钱江新城开发建设进程,江干区、上城区具体负责钱江新城管委会开发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农居安置、城市管理等工作,相应费用由钱江新城管委会承担。
  8、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在钱江新城区域范围内进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对钱江新城建设项目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市权范围内的一般事项3天办结、重大事项7天办结(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除外)。钱江新城管委会要形成高效、便捷的办事程序,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坚持建设资金自求平衡,进一步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9、强化钱江新城资源经营的市场化运作。钱江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钱江新城建设。钱江新城管委会投资建设的除国防资产外的各类电力管线、通讯管线、道路共同沟以及停车设施等配套公建设施和项目,产权归钱江新城管委会所有,可采取出租、出售等市场化运作形式筹集资金。钱江新城管委会拥有负责开发建设地块各类广告的经营权,并负责开发建设地块道路、桥梁、地名冠名权的市场化运作,所得收入由钱江新城管委会直接收取。
  10、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取制度。钱江新城范围内的大市政配套费及市属权限内的规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由钱江新城管委会直接收取或代收;代收的规费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原渠道返还原收费主体。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规费收取的业务指导。
  11、实行财政支持政策。除市属迁入企业外,新进入钱江新城的企业税收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给钱江新城管委会,用于钱江新城建设;除江干、上城区迁入企业和江干、上城区、街镇、社区(村)投资兴建的项目(出资比例不低于50%)外,凡钱江新城管委会负责开发地块内新引进的企业和承担项目建设的企业(原注册地不在江干、上城区)产生的税收分别入江干、上城区级财政,自产生税收起5年内,由市财政将区级地方留成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分成40%给钱江新城管委会,用于钱江新城的建设和管理。
  12、设立钱江新城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5年内,由钱江新城管委会从各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钱江新城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进重大项目、加快项目建设、引导产业集聚、培育城市功能和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等。
  13、拓宽投融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健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营机制。可采取BOT、BT、TOT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资本参与钱江新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与经营。积极争取中央部委和省直部门的支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资金推进钱江新城建设;加强服务,吸引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在钱江新城投资建设。
 

 

  四、坚持主导功能培育优先,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4、整合利用好现有市级扶持经济发展的政策。用足用好我市已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外地投资和扶持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创意产业、房地产业等产业发展以及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各类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向钱江新城适当倾斜。我市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根据钱江新城项目需求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钱江新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15、进一步加大规划引导力度。按照“保老城、建新城”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商务写字楼等开发项目向钱江新城集中。
  在钱江新城核心区块实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建设与管理试点。对钱江新城核心区块建设项目提供绿化、广场、道路(骑楼、连廊、通道)、用于公共活动的建筑架空层等公共开放空间的,以及在建筑物一层及一层以上设置符合交通设计和标准条件的停车库(场)的,实行奖励政策。
  本条具体实施细则由钱江新城管委会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审定。
  16、实行购房入户的优惠政策。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号)规定,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钱江新城区域范围内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可申请办理杭州市区户籍迁入手续。
  17、实行鼓励重大投资项目加快建设的优惠政策。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市重点工程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内资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开发量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允许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特殊重大项
  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开发补偿费。
  在2010年底之前,钱江新城核心区社会重大投资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提前竣工或如期竣工的,由钱江新城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竣工时间予以一定额度的奖励。
  本条具体实施细则由钱江新城管委会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18、实行鼓励金融机构和大企业总部入驻的优惠政策。在2010年底前,入驻钱江新城核心区的金融和保险机构总部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地区总部、外资金融和保险机构分支或办事机构、大企业或大企业总部,在核心区建设办公大楼的,对其自用办公房按土地开发补偿费的30%的额度予以补助。
  在2010年底前,在核心区内金融和保险机构设立一级以上分支机构(外资金融和保险机构为设立分支或办事机构)、大企业设立总部的,对其购置办公楼的自用办公房,根据入驻年度的先后,给予500元至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租用办公房的,根据入驻年度的先后,前3年分别给予每年100元至50元/平方米标准的租金补贴。
  享受优惠政策的房产自补贴发放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或转租。
  本条具体实施细则由钱江新城管委会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19、实行人才服务优先政策。规划建设一批公寓和配套服务设施,以优惠价格出租给入驻钱江新城核心区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周转使用。对入驻钱江新城核心区的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由市、区有关部门提供便利服务。
  20、实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对钱江新城建设和中央商务区功能培育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一事一议”的范围由钱江新城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并报市政府审定。
 

 

  五、坚持合力推进,进一步营造加快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21、形成全市支持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的合力。进一步发挥市钱江新城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完善例会制度,研究解决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市领导联系钱江新城重大项目制度,强化项目进度的督促检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从全局、服务大局的高度,加强配合、协调和支持,共同促进和保障杭州中央商务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22、形成各方联动的招商机制。市有关部门要把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作为全市招商的重点,加强指导和服务;钱江新城管委会要加强与江干、上城两区的协作,形成市、区、街镇、企业四级联动的招商机制,着力“招大商、招外商、招强商”。钱江新城管委会要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把重点放在抓招商引资、抓新项目引进、抓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建设进度督查;要积极帮助投资业主开展“二次招商”,加快发展楼宇经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企业总部的集聚。
  为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钱江新城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指标,分别列入对江干、上城两区的考核和统计,同时列入对钱江新城管委会的考核。
  23、钱江新城管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钱江新城管委会要以“建设优质工程、培养优秀人才、创造最佳效益”为目标,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各项操作程序,预防职务犯罪,努力培养和建设“讲学习、讲协作、讲效率、讲廉洁、讲奉献”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
  24、营造进一步加快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钱江新城宣传报道力度,进一步树立和提升中央商务区整体形象,为钱江新城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